表 12

( 第 四 章 : 金 融 財 務 )

外 匯 基 金 資 產 負 債 表
單 位 : 百 萬 元
  年 底 計 算
  1997   2001   2002  
             
資 產 (1)            
  外 幣 資 產 588,475   877,427   891,632  
  港 元 資 產 48,198   101,719   63,433  
    636,673   979,146   955,065  
               
負 債 (1)            
  負 債 證 明 書 (2) 87,015   107,545   118,475  
  流 通 硬 幣 5,399   5,691   5,891  
  銀 行 體 系 結 餘 (3) 296   671   525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和 債 券 89,338   118,157   122,925  
  其 他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基 金 存 款 (4) 237,629   380,602   301,669  
  其 他 負 債 (5) 26,770   63,891   78,406  
    446,447   676,557   627,891  
累 計 盈 餘 190,226   302,589   327,174  
註 : (1) 資 產 和 負 債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帳 目 :
    (a) 投 資
外 匯 基 金 (簡 稱 基 金) 投 資 於 香 港 和 境 外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有 息 存 款 , 以 及 多 種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債 券 、 票 據 、 短 期 國 庫 債 券 和 股 票 。
    (b) 外 幣 資 產 的 分 布
基 金 的 大 部 分 外 幣 資 產 為 美 元 。 除 了 美 元 外 , 基 金 亦 持 有 以 其 他 可 完 全 自 由 兌 換 的 外 幣 資 產 。
    (c) 資 產 所 在 地
基 金 的 資 產 存 於 香 港 和 其 他 主 要 金 融 中 心 的 銀 行 、 中 央 銀 行 及 保 管 機 構 的 存 款 、 信 託 和 保 管 帳 戶 內 。
    (d) 資 產 和 負 債 價 值 的 評 估
債 務 證 券 、 股 票 以 及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均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期 以 巿 值 入 帳 。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 存 款 證 、 根 據 回 購 及 再 出 售 協 議 收 取 或 支 付 的 代 價 、 證 券 借 貸 協 議 、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 按 巿 場 利 率 計 算 利 息 的 其 他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基 金 存 款 及 香 港 法 定 組 織 的 存 款 均 按 照 貼 現 現 金 流 量 的 價 格 矩 陣 估 值 , 並 按 適 用 利 率 進 行 貼 現 。 由 此 引 致 的 資 產 或 負 債 價 值 的 改 變 , 已 反 映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有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帳 面 價 值 中 , 惟 按 巿 場 利 率 計 算 利 息 的 其 他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基 金 存 款 則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以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期 的 本 金 額 列 示 , 而 有 關 的 價 值 重 估 差 額 則 包 括 在 “其 他 負 債” 項 目 內 。 按 照 參 考 基 金 的 投 資 收 入 釐 定 的 利 率 計 算 利 息 的 其 他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基 金 存 款 , 則 以 其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期 的 本 金 額 列 示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
    (e) 外 幣 資 產 和 負 債 的 換 算
外 幣 為 單 位 的 資 產 與 負 債 按 照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期 的 匯 率 換 算 為 港 元 。 有 關 的 外 匯 損 益 則 列 入 收 支 帳 目 內 。
負 債 證 明 書 及 政 府 發 行 的 流 通 紙 幣 及 硬 幣 均 以 港 元 為 單 位 , 但 根 據 聯 繫 匯 率 1 美 元 兌 7.80 港 元 以 美 元 發 行 和 贖 回 , 並 以 有 關 的 港 元 面 值 列 示 。 負 債 證 明 書 及 流 通 硬 幣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期 的 港 元 面 值 與 用 作 贖 回 的 美 元 巿 值 之 間 的 差 額 , 則 列 入 “其 他 資 產” 項 目 內 。
  (2) 每 家 發 鈔 銀 行 均 須 持 有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發 出 的 不 計 息 負 債 證 明 書 , 作 為 發 行 鈔 票 的 支 持 。 此 等 負 債 證 明 書 按 照 1 美 元 兌 7.80 港 元 的 固 定 匯 率 以 美 元 發 行 及 贖 回 。
  (3) 在 銀 行 同 業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下 , 所 有 持 牌 銀 行 均 在 金 融 管 理 局 開 設 港 元 結 算 戶 口 , 並 記 在 基 金 的 帳 目 上 。 這 些 戶 口 內 的 總 結 餘 代 表 銀 行 同 業 市 場 的 流 動 資 金 總 額 。
  (4) 這 代 表 其 他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基 金 存 入 外 匯 基 金 的 款 項 。 直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所 有 其 他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基 金 存 款 均 按 巿 場 利 率 計 算 利 息 。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 其 他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基 金 的 某 些 存 款 已 改 為 參 考 基 金 的 投 資 收 入 而 釐 定 的 利 率 計 算 利 息 。
  (5) 其 他 負 債 包 括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存 款 、 香 港 法 定 組 織 存 款 、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及 其 他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基 金 存 款 的 應 付 利 息 、 按 巿 值 記 帳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外 項 目 的 重 估 虧 損 、 其 他 應 計 開 支 及 準 備 金 , 以 及 按 巿 場 利 率 計 算 利 息 的 其 他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基 金 存 款 的 重 估 差 額 。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查 詢 電 話 : 2878 8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