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 人 權 利 |
根 據 關 於 香 港 問 題 的 《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 和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和 《 經 濟 、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利 的 國 際 公 約 》 中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條 文 繼 續 有 效 。 特 區 政 府 分 別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和 六 月 根 據 這 兩 條 公 約 , 向 聯 合 國 提 交 了 關 於 香 港 特 區 的 第 一 份 報 告 。 聯 合 國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就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的 報 告 舉 行 審 議 會 , 而 有 關 《 經 濟 、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利 的 國 際 公 約 》 的 報 告 則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 五 月 間 審 議 。 此 外 , 香 港 特 區 繼 續 遵 行 各 條 主 要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 包 括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族 歧 視 國 際 公 約 》 、 《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殘 忍 、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處 罰 公 約 》 、 《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 和 《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 。 香 港 特 區 根 據 《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殘 忍 、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處 罰 公 約 》 而 提 交 的 首 份 報 告 , 已 收 納 在 中 國 的 第 三 份 報 告 內 , 並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五 月 由 聯 合 國 禁 止 酷 刑 委 員 會 審 議 。 至 於 根 據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族 歧 視 國 際 公 約 》 而 提 交 的 首 份 報 告 , 則 已 收 納 在 中 國 的 第 八 和 第 九 份 報 告 內 , 並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七 、 八 月 間 由 聯 合 國 消 除 種 族 歧 視 委 員 會 審 議 。 香 港 的 代 表 以 中 國 代 表 團 成 員 身 分 出 席 了 這 兩 份 報 告 的 審 議 會 。 此 外 , 香 港 特 區 根 據 《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 擬 備 的 首 份 報 告 將 會 收 納 在 中 國 的 第 二 份 報 告 內 , 以 待 提 交 聯 合 國 。 一 九 九 一 年 制 定 的 《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 繼 續 有 效 。 該 條 例 使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的 條 文 得 以 在 本 港 法 律 中 實 施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繼 續 監 察 三 條 反 歧 視 條 例 的 施 行 情 況 。 這 三 條 條 例 是 《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 、 《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 和 《 家 庭 崗 位 歧 視 條 例 》 。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旨 在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權 。 條 例 由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執 行 。 《 人 權 法 案 》 禁 止 種 族 歧 視 行 為 , 這 項 法 案 對 政 府 和 公 共 主 管 當 局 均 具 約 束 力 。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一 、 二 零 零 二 年 先 後 就 立 例 禁 止 私 人 和 私 營 機 構 間 的 種 族 歧 視 行 為 一 事 , 徵 詢 各 有 關 方 面 的 意 見 。 在 完 成 評 估 諮 詢 結 果 後 , 政 府 便 會 決 定 未 來 路 向 。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 民 政 事 務 局 設 立 種 族 關 係 組 , 以 改 善 政 府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的 服 務 。 該 組 的 工 作 包 括 編 製 宣 傳 資 料 、 設 立 查 詢 和 投 訴 熱 線 、 向 學 校 開 展 宣 傳 , 以 及 為 促 進 種 族 和 諧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服 務 。 促 進 種 族 和 諧 委 員 會 於 六 月 成 立 。 該 委 員 會 屬 諮 詢 組 織 , 成 員 為 關 注 種 族 事 宜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及 人 士 , 以 及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代 表 , 職 權 範 圍 包 括 就 種 族 事 宜 的 公 眾 教 育 和 宣 傳 工 作 向 政 府 提 出 建 議 , 以 及 審 批 根 據 特 別 資 助 計 劃 提 出 舉 辦 活 動 的 撥 款 申 請 。 此 外 , 政 府 又 成 立 了 由 政 府 高 層 人 員 組 成 的 新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服 務 政 策 督 導 委 員 會 , 負 責 向 不 同 族 裔 的 新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推 廣 政 府 為 他 們 提 供 的 服 務 , 並 監 督 提 供 服 務 的 情 況 , 確 保 這 些 服 務 能 夠 切 合 所 需 。 督 導 委 員 會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擔 任 主 席 , 成 員 包 括 負 責 提 供 主 要 服 務 的 政 府 部 門 代 表 , 以 及 兩 個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服 務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代 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