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 建 立 在 法 治 和 司 法 獨 立 的 穩 固 基 礎 上 。 根 據 “ 一 國 兩 制 ” 的 原 則 ,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以 普 通 法 為 根 基 , 與 內 地 的 制 度 截 然 不 同 。 一 九 八 四 年 十 二 月 簽 訂 的 《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 , 為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國 際 層 面 訂 下 憲 制 框 架 。 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 第 三 十 一 條 通 過 的 《 基 本 法 》 , 則 在 本 地 法 律 方 面 為 特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作 出 規 定 。 兩 份 文 件 均 保 證 ,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之 前 香 港 沿 用 的 法 律 制 度 得 以 延 續 。 香 港 回 歸 中 國 頭 五 年 的 情 況 顯 示 , 回 歸 已 經 順 利 完 成 , 香 港 原 有 的 法 律 制 度 、 法 治 精 神 、 人 權 和 司 法 獨 立 得 到 充 分 保 障 和 落 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