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 校 和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管 理 校 本 管 理 根 據 本 港 的 教 育 制 度 , 每 所 學 校 均 設 有 校 董 會 , 負 責 確 保 學 校 管 理 得 宜 , 以 及 為 學 生 提 供 良 好 的 教 育 。 政 府 由 一 九 九 一 年 開 始 推 行 校 本 管 理 , 基 本 原 則 是 讓 學 校 享 有 更 大 的 靈 活 性 和 自 主 權 , 可 因 應 學 生 的 需 要 來 管 理 學 校 的 運 作 及 資 源 。 此 外 , 校 本 管 理 設 有 讓 所 有 與 學 校 教 育 事 務 有 關 的 主 要 人 士 參 與 的 決 策 機 制 , 以 提 高 學 校 在 決 策 和 運 用 公 帑 上 的 透 明 度 和 問 責 性 。 經 過 數 年 的 實 踐 , 加 上 運 用 公 帑 的 權 責 已 進 一 步 下 放 給 學
校 , 政 府 認 為 時 機 已 經 成 熟 , 應 為 校 本 管 理 釐 定 更 清 晰 的 制 度 架 構 , 以 及 更 廣 泛
地 推 行 校 本 管 理 。 為 此 , 教 育 署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成 立 校 本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 就 進 一
步 推 行 校 本 管 理 的 事 宜 向 署 長 提 供 意 見 。 校 本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發 表 了 諮 詢 文 件 ,
經 過 為 期 兩 個 月 的 公 眾 諮 詢 後 , 向 署 長 提 出 有 關 建 立 校 本 管 治 架 構 的 建 議 。 政 府
現 正 草 擬 條 例 草 案 , 為 該 等 建 議 提 供 法 律 依 據 。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管 理 組 織 每 所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均 按 所 屬 條 例 的 規 定 , 設 有 本 身 的 管 治 架 構 。 各 院 校 都 設 有 管 理 組 織 (稱 為 “ 校 董 會 ”) 和 規 管 學 術 事 務 的 組 織 (稱 為 “ 教 務 委 員 會 ”) , 部 分 院 校 更 設 有 行 政 組 織 。 有 關 條 例 授 權 香 港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以 大 學 監 督 的 身 分 , 委 任
校 董 會 主 席 和 指 定 數 目 的 成 員 , 從 而 確 保 校 董 會 所 包 括 的 工 商 界 和 學 術 界 成 員 組
合 均 衡 。 質 素 保 證 視 學 為 促 使 學 校 不 斷 求 進 , 政 府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九 月 起 , 採 用 全 校 總 體 視 學 模 式 推 行 質 素 保 證 視 學 , 取 代 分 科 視 學 模 式 。 視 學 主 要 着 重 以 下 四 個 範 疇 : 管 理 及 組 織 、 教 與 學 、 校 風 及 給 予 學 生 的 支 援 , 以 及 學 業 和 學 業 以 外 的 表 現 。 視 學 的 目 的 , 是 讓 接 受 視 學 的 學 校 知 悉 本 身 的 優 點 和 可 予 改 善 發 展 的 地 方 , 以 及 讓 政 府 可 藉 此 蒐 集 教 學 的 成 功 經 驗 , 向 其 他 學 校 推 介 。 除 此 之 外 , 視 學 工 作 亦 有 助 政 府 和 市 民 了 解 整 體 教 育 質 素 的 現 況 。 在 過 去 四 個 學 年 , 共 有 163 所 學 校 接 受 質 素 保 證 視 學 。 政 府 制 定 了 表 現 指 標 , 作 為 學 校 自 我 評 估 和 教 育 署 視 學 時 評 估 學 校 表 現 的 依 據 。 政 府 正 修 訂 質 素 保 證 視 學 所 採 用 的 現 有 表 現 指 標 , 並 會 制 定 一 些 新 的 指 標 。 二 零 零 一 至 零 二 學 年 , 約 有 70 所 學 校 會 接 受 質 素 保 證 視 學 。 為 使 學 校 在 教 育 署 視 學 後 更 能 持 續 自 我 完 善 , 由 二 零 零 一 至 零 二 學 年 起 , 政 府 會 為 曾 接 受 視 學 的 學 校 加 強 提 供 視 學 後 的 專 業 支 援 , 目 的 是 因 應 視 學 報 告 所 提 出 的 關 注 事 項 , 以 伙 伴 合 作 的 方 式 , 協 助 學 校 改 善 和 改 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