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
本港的接受存款機構 ,
維持以三級制分類:即持牌銀
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 根據 《 銀行業條
例》,統稱為認可機構。香港金融管理局﹙簡稱"金管局"﹚
是所有 3類認可機構的發牌機關。
本港註冊機構及海外機構申請銀行牌照的認可資格準則
大致相同。但在本港註冊的申請人,必須獲金管局認為申請
人與本港關係密切。此外,本港申請人也須有實收資本最少
1.5 億元,以及曾作為認可機構經營最少 10 年。有關資產
﹙減去對銷項目後的淨值﹚及公眾存款的最低要求,則分別
為 40億元及 30億元。至於海外註冊銀行申請在本港設立分
行,總資產的最低要求為 160億美元。如金管局認為發給牌
照對促進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有利,則即使申請銀行不符
合資產規定也可能獲發牌照。
香港沒有向海外銀行在本港所經營的港元或其他貨幣業
務定下重大規限。不過,在一九七八年以後獲發牌的海外銀
行,只能開設一間分行;這項措施旨在避免零售銀行過多。
有關限制已於一九九四年九月放寬。現時外國銀行獲准在不
同大廈,分別開設一間地區辦事處及一間後勤辦事處,以便
進行策略性籌劃,與往來銀行及公司聯絡,以及處理和結算
分行的交易。這是為了讓外國銀行把部分業務遷往租金較低
廉的地區,從而減低經營成本。這項放寬限制措施,也適用
於外國有限制牌照銀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底時,本港共有 180間持牌銀行,其
中 31 間在本港註冊。各持牌銀行在本港共開設 1 691間分
行,外國銀行則設有 159間代表辦事處。十二月底時,所有
持牌銀行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 25,990 億元。
只有持牌銀行才可經營來往戶口或儲蓄戶口業務,並可
接受公眾任何數額及期限的存款。所有持牌銀行均須成為香
港銀行公會﹙簡稱"銀行公會"﹚的成員 。 銀行公會的利率
規則,對港元儲蓄存款和最初存款期限少於 7天的港元定期
存款的最高利率作出規定,但款額在 50 萬元或以上的存款
則無限制,銀行可自行釐定最高利率,爭取客戶。
有限制銀行牌照的申請人,必須擁有已發行及實收資本
最少一億元。有限制牌照銀行可接受公眾任何期限的通知和
定期存款,但存款額不得少於 50 萬元。至於所定的利率,
則不受任何限制。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底時,本港共有 66 間
有限制牌照銀行,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 519億元。
有限制牌照銀行在宣傳刊物和廣告內可用 "銀行"
一詞
介紹公司業務,但必須加上"有限制牌照"、"商人"、"投資"
或 "批發" 等詞形容 。 為免與持牌銀行混淆 ,"零售"
或
"商業" 等字眼一律不得採用。 申請有限制牌照銀行資格的
海外銀行,可在本港以分行或附屬機構的形式經營。如以分
行的形式經營,則可採用銀行的註冊名稱或其衍生詞,但必
須一併顯著列出 "有限制牌照銀行" 字樣。
接受存款公司除須符合適用於其他認可機構的準則外,
其股本更需半數或以上由一家銀行擁有﹙或在特殊情況下,
由另一間受全面監管的金融機構擁有﹚,方可獲得註冊。接
受存款公司必須有實收資本最少 2,500萬元,並只准接受不
少於 10 萬元的存款,存款期限最少為 3個月。一九九七年
十二月底時,本港共有接受存款公司 115間,對客戶的存款
負債總額為 145億元。
只有聯交所的會員,才可在聯交所進行買賣。同樣地,
只有期交所的會員,才可在期交所進行買賣。一九九七年底
時,聯交所共有公司及個人會員 555名,期交所則共有會員
137 名。
聯交所的證券交易經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進行。由一九
九六年一月起,聯交所會員開始用安裝在自己辦公室的第二
終端機進行交易。第二終端機的系統不但可與設於交易大堂
的終端機互相補足,更大大增加可輸入的買賣盤數目,提高
確認交易的效率,以及提供更多審計線索。一九九七年內,
聯交所近 63.2%的交易都是經第二終端機進行。
聯交所在一九九七年推出區內衍生認股權證和可換股債
券兩種新的買賣產品,進一步提高香港的亞太區集資中心地
位。政府豁免這些產品的交易印花稅,以促進其在香港的發
展。在一九九七年底,在聯交所上市的區內衍生認股權證共
有 21 種。
期交所在一九九七年四月 與費城證券交易所 的電腦聯
網,使該交易所的貨幣期權合約在亞洲的交易時間可在港進
行買賣。一九九七年六月,期交所再與紐約商品交易所的電
腦聯網,使該交易所的石油及其他商品期貨合約可在本港進
行買賣。港元銀行同業拆息期貨合約的交易已於一九九七年
九月由叫價方式,改為採用電子交易系統進行。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簡稱"香港結算"﹚
負責管理
證券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這套系統利用自動帳面記錄系統
處理證券交收工作,是自一九八七年股災以後,風險管理系
統方面最重大的改革之一。為了進一步改善現有服務,香港
結算正在研究逐步擴展這套系統的實施細節,以期讓散戶投
資者在一九九八年第二季直接享用有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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