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
本港所有婚姻,都受《婚姻條例》和《婚姻制度改革條
例》所規限。一般來說,凡有意舉行婚禮者,必須在婚禮舉
行日期至少15天前通知婚姻登記官。
舉行婚禮的地點,包括領有舉行婚禮許可證的禮拜場所
221 間,以及由政府辦理的婚姻登記處 10 間,婚姻登記處
中有 4間兼在星期日辦公。年內,在登記處舉行的婚禮共有
35 295 宗,禮拜場所則有 2 298 宗。所有婚姻紀錄,均由
金鐘道政府合署的登記總辦事處永久保管。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規定,凡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
或以後在本港締結的婚姻,應含有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的
意思,而不應涉及任何其他人士的參與,這些婚姻只可根據
《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若干舊式婚姻和新式婚姻也屬有
效,但這些婚約必須是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以前締結。這
些婚約可補辦登記或辦理解除婚約手續。年內,共有 11 宗
舊式婚姻和 35 宗新式婚姻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官也負責簽發無婚姻紀錄證明書予本港居民。
年內,一共簽發了 37 221 份該類證明書,比一九九六年的
28 994 份,增加28%。
[上一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