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委員會

  中英土地委員會於一九八五年,根據《聯合聲明》附件
三成立,並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解散。土地委員會的職
能,是就實施附件三涉及土地契約及其他有關事宜的規定徵
詢意見。

  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解散為止,土地委員會共舉
行了 35 次正式會議。土地委員會已完成受委派的任務;尤
為重要的,是自一九八五年成立以來,土地委員會共商定批
出土地近3 000公頃 。土地委員會已就《聯合聲明》附件三
的規定所涵蓋的土地交易採用的法律文件、新界租約續期所
需的法例,以及有關特殊用途契約的安排,達成協議。特別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九九四年,雙方也就赤鱲角新機場及機
場鐵路的批地安排達成協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根據
《基本法》的規定,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事宜由香港特別行政
區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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