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

  香港是國際海事組織的附屬成員。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起,香港正式以 "中國香港" 的名義參與國際海事組織事
務,並出席其他國際海事會議。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引伸適用於香港的多條國際公
約,在中國恢復行使主權後依然適用於香港。然而,鑑於香
港水域已經成為中國的國內水域,這些公約的行政程序會有
所改變 , 包括如何向國際海事組織匯報、與鄰國的聯絡溝
通、公約自動適用於國內水域的事宜等。一九九七年,香港
代表先後出席 23 個涉及不同主題的會議。

    香港對數個時下問題尤為積極參與,包括船舶造成空氣
污染的管制措施、微生物寄存壓艙水中所造成的污染、《國
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 其中一章有關防火的重大修訂和詮
釋、《高速船安全守則》的修訂、船舶安全管理系統和散裝
貨輪安全等。這些問題對香港註冊船舶和香港公司所擁有或
管理的船舶會有長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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