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報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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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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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 員 權 益 和 福 利

《 僱 傭 條 例 》 訂 明 與 僱 傭 有 關 的 各 種 僱 員 福 利 和 權 益 。 除 了 遵 守 法 例 訂 明 的 各 種 規 定 外 , 勞 資 雙 方 可 自 由 議 定 其 他 僱 用 條 款 和 條 件 。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起 , 所 有 僱 主 必 須 按 照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的 法 例 , 為 僱 員 登 記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強 積 金 計 劃 由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規 管 。 年 底 時 , 僱 主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比 率 為 98.5 % 。

工 作 條 件

根 據 法 例 , 僱 主 一 般 不 得 僱 用 15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工 作 。 在 符 合 嚴 格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 13 及 14 歲 的 兒 童 可 受 僱 於 非 工 業 機 構 工 作 。 在 符 合 有 關 僱 傭 規 例 的 情 況 下 , 15 至 17 歲 的 青 少 年 可 在 工 業 場 所 工 作 。 勞 工 法 例 有 特 定 條 文 , 保 障 他 們 的 安 全 、 健 康 和 福 利 。

勞 工 督 察 負 責 巡 查 工 作 場 所 , 嚴 格 監 察 僱 主 有 否 遵 守 各 項 勞 工 法 例 , 以 保 障 本 地 和 外 來 工 人 的 法 定 權 益 , 並 確 保 僱 主 持 有 有 效 保 單 , 以 承 擔 僱 員 的 工 傷 補 償 。 勞 工 督 察 在 巡 查 工 作 場 所 時 , 也 會 查 核 僱 員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並 會 根 據 情 報 與 警 方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人 員 採 取 聯 合 行 動 , 打 擊 非 法 僱 用 勞 工 活 動 。 二 零 零 六 年 進 行 的 聯 合 行 動 共 189 次 , 較 二 零 零 五 年 增 加 7.4 % , 而 行 動 中 拘 捕 的 非 法 勞 工 及 涉 嫌 僱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僱 主 , 則 分 別 有 502 名 及 231 名 。 勞 工 處 亦 廣 泛 宣 傳 該 處 的 投 訴 熱 線 ( 2815 2200 ) , 鼓 勵 市 民 舉 報 非 法 僱 用 勞 工 事 件 。

根 據 二 零 零 五 年 四 月 或 以 後 發 出 的 招 標 邀 請 簽 訂 政 府 服 務 合 約 的 承 辦 商 , 如 因 有 關 合 約 而 需 要 僱 用 大 量 非 技 術 工 人 , 則 必 須 與 受 僱 執 行 有 關 工 作 的 非 技 術 工 人 簽 訂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列 明 僱 傭 條 件 , 以 保 障 非 技 術 僱 員 的 權 益 。

加 強 對 違 例 欠 薪 的 執 法 行 動

勞 工 處 繼 續 加 強 對 違 例 欠 薪 的 執 法 行 動 。 二 零 零 六 年 , 該 處 就 違 例 欠 薪 而 發 出 並 已 成 功 檢 控 的 傳 票 達 785 張 , 為 歷 來 最 高 的 數 字 , 較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587 張 增 加 34 % 。 年 內 , 兩 名 公 司 董 事 及 一 名 僱 主 因 為 拖 欠 工 資 而 被 判 監 禁 。 勞 工 處 同 時 加 強 教 育 和 宣 傳 工 作 , 提 醒 僱 主 履 行 依 時 支 付 工 資 的 法 定 責 任 , 並 使 僱 員 認 識 申 索 的 權 利 和 擔 任 控 方 證 人 的 重 要 性 。

僱 員 補 償

香 港 的 僱 員 補 償 制 度 採 用 不 論 過 失 的 補 償 原 則 。 根 據 這 項 原 則 , 僱 員 受 傷 、 患 上 職 業 病 或 死 亡 的 個 案 不 論 是 否 因 僱 員 的 過 失 引 致 , 僱 主 均 須 支 付 補 償 。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涵 蓋 僱 員 在 受 僱 工 作 期 間 因 工 遭 遇 意 外 而 引 致 的 受 傷 和 死 亡 個 案 , 同 時 也 涵 蓋 由 指 明 的 職 業 病 引 致 的 受 傷 和 死 亡 情 況 。 僱 主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保 單 , 以 承 擔 在 該 條 例 和 普 通 法 下 的 法 律 責 任 。

勞 工 處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以 試 點 形 式 在 建 造 業 推 出 自 願 復 康 計 劃 , 目 的 是 協 助 因 工 受 傷 的 建 造 工 人 能 更 好 和 更 快 地 康 復 , 並 在 安 全 的 情 況 下 盡 快 重 投 工 作 。 該 計 劃 其 後 更 擴 展 至 飲 食 、 運 輸 及 製 造 業 , 令 參 與 計 劃 的 僱 主 、 保 險 商 和 受 傷 工 人 數 目 遞 增 。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改 善 該 計 劃 , 令 所 有 相 關 者 受 惠 。

勞 工 處 僱 員 補 償 科 負 責 執 行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 協 助 受 傷 僱 員 和 已 故 僱 員 的 家 人 向 僱 主 索 償 。 該 科 亦 管 理 免 息 貸 款 計 劃 , 為 需 要 經 濟 援 助 的 因 工 受 傷 僱 員 及 因 工 死 亡 僱 員 的 家 人 提 供 貸 款 。 年 內 , 共 有 11 名 受 傷 僱 員 獲 提 供 總 額 達 16 萬 元 的 貸 款 。

遇 有 僱 主 拖 欠 工 傷 補 償 , 受 傷 僱 員 或 已 故 僱 員 的 家 人 可 根 據 僱 員 補 償 援 助 計 劃 獲 得 援 助 。 計 劃 的 經 費 , 來 自 僱 主 購 買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時 所 繳 付 的 徵 款 。

年 內 , 勞 工 處 通 過 研 討 會 、 宣 傳 聲 帶 及 電 視 台 短 片 , 教 育 僱 主 及 僱 員 認 識 他 們 在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下 的 權 益 和 責 任 。

患 上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的 人 士 , 可 根 據 《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 補 償 ) 條 例 》 向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補 償 基 金 委 員 會 申 索 補 償 。 至 於 在 一 九 八 一 年 法 例 生 效 前 經 診 斷 患 上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的 人 士 , 則 可 根 據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特 惠 金 計 劃 獲 政 府 發 放 特 惠 款 項 。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 共 有 2 158 名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患 者 根 據 條 例 或 特 惠 金 計 劃 按 月 / 季 獲 發 放 款 項 。 另 有 102 名 因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引 致 死 亡 人 士 的 家 屬 獲 發 補 償 金 。

從 事 指 定 高 噪 音 工 作 而 失 聰 的 僱 員 , 可 根 據 職 業 性 失 聰 補 償 計 劃 獲 得 補 償 。 該 計 劃 由 職 業 性 失 聰 補 償 管 理 局 管 理 。 年 內 , 管 理 局 共 批 准 了 51 宗 職 業 性 失 聰 補 償 申 請 , 發 放 補 償 款 項 達 610 萬 元 。 此 外 , 管 理 局 亦 批 准 了 298 宗 購 買 聽 力 輔 助 器 具 的 申 請 , 共 支 付 了 76 萬 元 。

工 資 保 障 運 動

最 低 工 資 及 標 準 工 時 的 議 題 備 受 公 眾 關 注 , 但 對 於 是 否 立 法 訂 定 最 低 工 資 及 標 準 工 時 , 社 會 各 界 有 不 同 看 法 。 經 平 衡 各 方 意 見 和 審 慎 考 慮 本 港 的 社 會 經 濟 環 境 後 , 政 府 認 為 現 階 段 務 實 的 做 法 , 是 通 過 非 立 法 途 徑 為 清 潔 工 人 及 保 安 員 提 供 工 資 保 障 。 行 政 長 官 因 此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 施 政 報 告 》 中 宣 布 , 政 府 會 與 商 界 及 勞 工 界 攜 手 推 行 “ 工 資 保 障 運 動 ” 。 參 與 運 動 的 僱 主 須 付 予 其 清 潔 工 人 及 保 安 員 不 低 於 相 關 行 業 的 市 場 平 均 工 資 , 並 與 這 些 員 工 簽 訂 書 面 僱 傭 合 約 。 如 果 工 人 須 超 時 工 作 , 亦 應 獲 得 適 當 補 償 。

政 府 將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月 , 即 工 資 保 障 運 動 推 行 兩 年 後 展 開 全 面 檢 討 , 評 估 其 成 效 。 如 果 全 面 檢 討 顯 示 工 資 保 障 運 動 的 成 效 不 彰 , 政 府 會 着 手 部 署 在 清 潔 及 保 安 行 業 立 法 落 實 最 低 工 資 。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仲 裁 根 據 《 僱 傭 條 例 》 及 個 別 僱 傭 合 約 而 提 出 的 申 索 。 仲 裁 處 聆 訊 和 判 決 的 僱 傭 申 索 , 涉 及 的 申 索 人 不 得 多 於 十 名 , 而 每 名 申 索 人 的 申 索 款 額 則 不 超 過 8 , 000 元 。 年 內 , 仲 裁 處 共 審 結 2 483 宗 個 案 , 判 定 的 補 償 總 額 為 600 萬 元 。

勞 資 審 裁 處

勞 資 審 裁 處 隸 屬 司 法 機 構 , 以 快 捷 、 低 廉 、 有 別 於 法 院 方 式 的 方 法 , 仲 裁 僱 主 與 僱 員 之 間 不 屬 於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專 責 審 裁 範 圍 的 糾 紛 。

二 零 零 六 年 , 送 交 勞 資 審 裁 處 處 理 的 申 索 個 案 共 有 6 524 宗 , 其 中 6 443 宗 由 僱 員 提 出 , 81 宗 由 僱 主 提 出 。 在 這 些 個 案 中 , 有 87.7 % 經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調 解 未 果 , 交 由 審 裁 處 接 辦 。 年 內 , 審 裁 處 共 處 理 6 543 宗 個 案 , 判 定 補 償 總 額 逾 3.39 億 元 , 較 二 零 零 五 年 減 少 了 27 宗 個 案 但 增 加 了 400 萬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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