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借 新 界 |
中 英 兩 國 對 前 訂 條 約 的 詮 釋 各 執 一 詞 , 最 後 引 發 第 二 次 中 英 戰 爭 ( 一 八 五 六 至 一 八 五 八 年 )。 戰 爭 的 導 火 線 為 中 國 水 師 登 上 英 艇 “ 亞 羅 號 ” ( 這 艘 船 船 身 為 西 式 設 計 , 配 備 中 式 索 具 ) 搜 捕 海 盜 , 因 而 發 生 衝 突 。 結 果 兩 國 於 一 八 五 八 年 簽 訂 《 天 津 條 約 》 , 英 國 可 派 遣 外 交 代 表 到 中 國 , 戰 事 暫 時 結 束 。 第 一 任 使 節 為 香 港 首 任 布 政 司 布 魯 司 爵 士 , 他 奉 命 前 往 北 京 呈 遞 國 書 , 但 途 經 大 沽 突 遭 炮 轟 , 戰 火 遂 於 一 八 五 九 年 再 起 , 到 一 八 六 零 年 始 告 平 息 。 從 本 港 早 期 照 片 所 見 , 參 與 第 二 次 遠 征 的 英 軍 曾 在 九 龍 結 營 。 英 軍 發 現 當 地 環 境 適 宜 , 擬 保 留 九 龍 半 島 駐 防 , 經 英 國 駐 廣 州 領 事 白 加 士 爵 士 與 兩 廣 總 督 交 涉 後 , 獲 得 九 龍 半 島 南 端 ( 北 至 界 限 街 ) 連 同 昂 船 洲 的 租 借 權 。 一 八 六 零 年 , 戰 爭 結 束 , 訂 立 《 北 京 條 約 》 , 九 龍 半 島 正 式 割 讓 予 英 國 。 一 八 九 五 年 中 日 戰 爭 結 束 後 , 德 、 法 、 俄 三 國 曾 為 中 國 說 項 , 歐 洲 各 國 和 日 本 之 後 相 繼 向 中 國 要 求 租 借 土 地 。 其 後 , 局 勢 緊 張 , 英 國 認 為 如 要 防 衞 香 港 , 則 須 取 得 鄰 近 土 地 的 控 制 權 。 根 據 一 八 九 八 年 六 月 九 日 在 北 京 簽 訂 有 關 拓 展 香 港 界 址 的 條 約 , 中 國 同 意 把 九 龍 界 限 街 以 北 直 至 深 圳 河 的 新 界 地 域 以 及 235 個 島 嶼 租 借 給 英 國 , 為 期 99 年 。 英 國 此 舉 僅 在 針 對 法 俄 兩 國 , 而 非 對 付 中 國 。 中 國 軍 艦 仍 有 權 使 用 九 龍 城 的 碼 頭 , 中 國 仍 然 保 留 該 處 的 行 政 權 , “ 惟 不 得 與 保 衞 香 港 之 武 備 有 所 妨 礙 ” 。 一 八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 英 女 皇 會 同 樞 密 院 議 決 撤 銷 這 項 條 款 , 由 英 國 單 方 面 接 管 九 龍 城 。 在 此 之 前 , 英 國 人 已 於 一 八 九 九 年 四 月 接 管 新 界 。 接 管 初 期 , 尚 有 零 星 反 抗 , 但 後 來 終 告 停 止 。 新 界 遂 成 為 香 港 的 一 部 分 , 但 與 市 區 分 開 管 理 。 |